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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太多!有興趣可以慢慢看~我可是眼睛快脫窗了!為了自己想出國又碰上H1N1查了相關法規~
重點:只要確認H1N1比照SAR辦理成立,下兩點便成立
1.被衛生單位強制隔離→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假並發放工資。 雇主再向勞保局依投保薪資申請工資補貼。

2.雇主自行要求隔離→雇主應給付該期間工資。




新流感如遭隔離 勞委會:薪資補貼

 

新型流感擴散至亞洲,勞委會日前已成立因應小組因應,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今天表示,勞工若因新型流感遭到強制隔離,將循SARS模式處理,由於非可歸責於勞方或資方,因此勞方可以不到班,不能被視為曠職,但資方也可不給薪,薪資應由政府補貼。(黃悅嬌報導)

王如玄上午出席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立委侯彩鳳關切新型流感因應作為,王如玄表示,勞工若因公務染上新型流感,適用職災規定;若因接觸感染者遭強制隔離,將比照過去SARS模式來處理。

SARS期間,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若被強制隔離,雇主必須給公假且照常給薪,由政府補貼雇主損失;不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勞工,及有參加勞保的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被強制隔離時,則由政府直接補貼勞工。

王如玄補充說,如果勞工被隔離,因不可歸責勞方及資方,勞方可以不到班,不能被視為曠職,但資方也可以不付薪資,所以薪資應由政府補貼。她也證實,目前正與衛生署研擬新型流感特別條例草案,基本上會比照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文章出處: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507/1684913.html    



按照最後一句的說法,因為目前尚無法確認能完全比照SARS防制及紓困暫時條例辦理
但一旦草案通過,就可比照下列條例:
下載點
www.wfsh.tp.edu.tw/sars/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doc 
實在太長了,薪資補貼請看第八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行政院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疫情,應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委員會召集人為行政院院長,其委員應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

中央、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執行本條例防治及紓困工作,應受第一項委員會之指揮。

第一項委員會應按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防治及紓困之工作成果。


 

第三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有效統合全國防疫醫療資源,除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及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外,並劃分防疫區域,建立醫療通報制度。為早日控制疫情,行政院應整合各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研究小組,落實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傳染途徑、檢驗、診斷與治療方法、治療藥物及開發疫苗等各項之研究。

 

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應加強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防治教育及宣導;各醫療機構應實施其防治訓練及演習。

 

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為防疫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特定防疫區域實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隔離或撤離居民。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特定運輸工具及其所載人員、物品,施行檢疫。應接受檢疫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六條各級政府機關為安置病人或與病人接觸者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其借用期間,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有關規定之限制。
各級政府機關管理之公有公用財產,適於供安置之需要者,應即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各級政府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借用公有財產時,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辦理借用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手續。

 

 

第七條各級政府機關為迅速執行救人、安置及防疫工作,得向民間徵用空屋、防疫器具、設備及車、船、航空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八條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受隔離期間,應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前項受隔離者於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給予
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接受強制隔離者,經診斷證實未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政府得給予合理補償。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政府得予扶助。


 

第九條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前條之隔離治療時,被指定或徵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其所需之醫事人員、醫療設施及物資,若有不足時,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其他醫療(事)機構支援,使之完備。

 

第十條中央政府為維護特定防疫區域秩序及迅速辦理防疫、安置、清潔等相關工作,必要時得調派國軍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傳播疫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各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應配合協助。

 

第十二條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者有績效者,各級政府及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政府應予合理補償。

 

第十三條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各項給付之請領,準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子女教育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第十四條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事)機構,除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外,並得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前二項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償、補貼措施及基準,與補貼稅費之種類、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五條 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其無傳染之虞者,並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第十六條 中央政府為支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臺幣五百億元內,於本條例公布日起三十日內,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其中七十億元為自籌財源(先行籌措三十五億元),其餘四百三十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與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前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第十七條 新聞媒體未經查證報導錯誤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第十八條 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未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七條之徵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請看A11

因應SARS勞工權益 &A
 
因應SARS勞工權益專線:0800-012-119
衛生署防疫專線:0800-024-582
 
勞工朋友預防感染SARS,請——
◆ 經常洗手、保持個人、居家及環境衛生。
◆ 飲食攝取均衡的營養、規律生活作息及適度運動,以提昇個人抵抗力。
◆ 居所及工作場所應有新鮮流通之空氣,避免不必要探病或到人多擁擠的公共場所。
◆ 辦公室有咳嗽及發燒者,請其務必戴上口罩,並盡量不要到公共場所。咳嗽及發燒者應儘速就醫,以保障個人及其他同事的健康。
壹、勞工一般權益
 
Q1:被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的勞工可否請公假?雇主是否應該給予工資?
A1:自本(92)年3月1日起,勞工受強制隔離者都應給予公假;並且保障其在隔離期間內至少有勞保投保薪資以上收入,以利勞工安心配合政府強制隔離措施。
 
申請補助方式
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勞工
l   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假並發放工資。
l   雇主再向勞保局依投保薪資申請工資補貼。
不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勞工
l   雇主應給予公假。
l   有參加勞保的勞工,直接依其投保薪資向勞保局申請隔離期間的補償。
l   未參加勞工保險者,依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申請補償。
參加勞保的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包含在職業工會投保者)
l   勞工依其投保薪資直接向勞保局申請隔離期間的補償。
 

Q2:勞工可直接向勞保局申請多少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
A2:
一、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受僱勞工:
    (一)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日投保薪資)×(隔離日數)計給。
    (二)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新台幣528元)×(隔離日數)計給。
二、參加勞工保險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以(日投保薪資)×(隔離日數)計給。
三、申請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時,如果雇主給付薪資,應該扣除雇主給付的金額;如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應該扣除傷病給付之金額。
 
Q3:雇主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多少工資補貼?
A3:
一、所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勞工(日投保薪資)×(隔離日數)計給。
二、所僱勞工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新台幣528元)×(隔離日數)計給。
三、申請工資補貼時,如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應該扣除傷病給付之金額。
 
Q4:如何申請工資補貼、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
A4: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強制隔離通知單、受僱證明文件…等),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以至勞保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bli.gov.tw)或向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請洽因應SARS勞工權益免付費專線:0800-012-119。
 
Q5:勞工家中有宣佈停課的小孩需人照顧時,可向事業單位請何種假?
A5: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得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二、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僱用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受僱者,亦得請家庭照顧假。
 
Q6:未感染SARS,自行居家隔離者,可向事業單位請何種假?
A6:勞工未感染SARS,自行居家隔離時,可與雇主協商請事假、病假或特別休假。
 
Q7:雇主指派勞工至台灣以外WHO公布之「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勞工得否拒絕?
A7:雇主基於經營需求,有指派勞工至WHO公布之「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時,如未能提供勞工必要之防護具等必要之預防設備措施,勞工得拒絕雇主之指派。雇主如強行勞工至「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惟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Q8:雇主可否以勞工感染SARS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A8:SARS疫情係屬不可歸責勞雇雙方事由,雇主不得以勞工感染SARS或有感染之虞為由,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Q9:事業單位之勞工可否以工作場所有感染SARS者為由,要求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
A9:勞工不得以工作場所有感染SARS者為由,援引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Q10:事業單位可否以SARS為由,無預警終止勞動契約,拒絕預告勞工並不依法發給資遣費?
A10:
一、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如欲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除有該法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如係以該法第十一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同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
二、雇主如未有依法辦理歇業情事,而有停工之事實,並且停工一個月以上,雇主得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停工期間,工資給付等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應與勞工協商議定,始為允當。
三、事業單位如未有歇業事實,應以停工方式處理,而非即以該條其他款項之有關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勞工。因該第三款係為保障勞資雙方於遇有重大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情事時,勞雇雙方能維持一段時間之勞僱關係,待疫情穩定之後,得以延續原有之勞雇關係,俾保障勞動者之工作權益。
 
Q11:對於經治療痊癒之感染SARS勞工,或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期滿之勞工,雇主可否自行認定其仍有傳染之虞,拒絕接受勞務或與其終止契約?
A11:
一、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其無傳染之虞者,不得拒絕其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二、勞工如未經衛生單位認定需法定隔離,而係雇主自行認定有傳染之虞,並拒絕接受勞工提供勞務者,其要求勞工自行隔離期間,雇主應給付該期間工資。
三、雇主如欲單方面與該等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有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始得為之。雇主如有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致勞工有發生損害之情事,得循司法途徑求償。
 

Q12:目前在台灣以外「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之勞工,可否以SARS為由,要求返回台灣?
A12:
一、勞動契約係屬雙務契約,既經勞僱雙方協商議定,勞工有依約遵照指示提供勞務之義務。
二、勞動契約約定之勞務提供地,如係台灣以外「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勞工不得以抽象之SARS疫情事由,要求雇主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暫行返回台灣;惟勞雇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三、雇主如有未依勞工法令之規定,提供適當之工作環境及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具體情事,勞工得拒絕於該工作場所提供勞務。
 
 
貳、外籍勞工
 
Q1:如何協助感染SARS外勞?
A1:
一、外勞防疫處置與國人完全相同,其相關權利義務亦比照國人規定辦理。
二、雇主如發現外勞有疑似或可能感染症狀時,應即時通報,並配合衛生單位作好防疫及隔離措施,善盡外勞管理責任。
三、對於在台工作外勞,如發現經衛生單位通報為SARS疑似病例而予以居家隔離時,從事家庭類之外籍勞工應在其工作地安排隔離觀察;非家庭類之外籍勞工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以現住地安排隔離觀察。
四、外勞如經衛生單位證實確定感染SARS者,應接受衛生單位強制隔離治療,隔離治療期間如有語言溝通問題,可請當地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支援翻譯人員。
五、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內,如因感染SARS死亡者,依法雇主應代為處理有關喪葬事宜,所需費用依勞動契約約定辦理。本會並將協請外勞駐華機構協助相關事宜。
 
Q2:如何保護外勞避免感染SARS疾病?
A2:
一、疫情尚未明朗前,外勞可暫緩申請來台工作,勞委會可配合延長聘僱許可期限。
二、雇主應留意觀察所聘外勞之健康狀況,如發現有身體不適情形,應即時協助就醫。
三、外籍勞工可透過各廣播電台外語節目加強預防SARS資訊,並養成良好衛生習慣,盡量避免至人群聚集的地方及出入空氣不流通之場所。
四、勞委會已印製四國語文防疫宣導資料,外勞及雇主可至各縣市外勞諮詢中心領取,以加強適當預防措施。
 
Q3:雇主可否因外勞感染SARS而終止聘僱關係?
A3:
一、外勞感染SARS期間,雇主亦應依法給予公假,不可藉此理由終止聘僱關係。
二、勞委會基於合法權益之保障,對於感染SARS之外勞,將不廢止其聘僱許可且不令其出國,外籍勞工治癒後將可繼續在台合法工作。
 
Q4:雇主需提供外勞居家隔離場所嗎?
A4:
一、雇主負引進外勞管理之責,如主管機關對外勞有居家隔離要求者,雇主應安排外勞配合居家隔離措施。
二、如雇主拒絕,將依相關法令廢止聘僱許可;外勞將由縣(市)政府安排適當之場所隔離,勞委會補助相關費用;之後再進行轉換雇主,隔離期間可由外勞駐華機構派員協助隔離外勞。
 
 
參、安全衛生與檢查
 
Q1: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上如何預防員工感染SARS?
A1:
一、加強人事管理:掌握出差員工之健康狀況,對於因健康因素缺勤之員工,如屬疑似罹患SARS病例應進行通報及採取因應措施。
二、服務櫃臺及訪客管理:對於必須與客戶直接接觸的櫃臺員工、賣場員工及訪客,採取防護及人員管制措施。
三、環境清潔管理:定期檢查辦公室空調設備,並對於辦公場所定期清理與消毒。
四、員工教育:教導員工認知正確SARS預防方法,告知事業單位應變措施,減少員工負面心理壓力,並有效預防SARS感染,確保勞工身心健康。
 
Q2:如事業單位未置備足供所有作業勞工合格且有效之呼吸防護具(如醫療院所等第一線防治或作業人員防護口罩等級至少N95以上),依法有何處分規定?或致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職業災害(死亡災害或罹災三人以上災害)時,依法有何處分規定?
A2: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執行職務之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事實者,以業務過失罪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Q3:如勞動檢查機構實施「SARS」預防專案檢查時,檢查重點為何?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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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
    有否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