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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H1N1新流感疫情,外交部已將墨西哥提升為國外旅遊警示機制之「紅色警示」,建議國人不宜前往;目前國人赴墨國旅遊,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8條規定,扣除必要費用後,即可取回原所支付費用之剩餘款項,留遊學則比照辦理。但是列為提醒注意之「黃色警示」之國家,消費者可否主張權益?另遊(留)學、自助旅遊或轉機經過燈號警示區域,消費者又可主張何種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特於今(6)日上午邀集外交部、教育部、交通部及衛生署等主管機關開會協商,並達成相關退費機制之共識如次:
一、本次會議係針對目前N1H1之疫情所建立之退費機制,日後有關國外旅
遊警示機制與定型化契約之適用,仍依現行機制處理。
二、國外旅遊警示為紅色燈號,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橙色
燈號,依第28條之1;黃色燈號(疫情第二、三級),依第27條規定辦理,至有關黃色警示燈號(疫情第四級),請觀光局就個案處理之結果,隨時發佈新聞。
三、自助旅行部份,由各主管機關依個案辦理:
(1)機票部份,由交通部民航局處理(專線電話:0800-211-798)。
(2)旅行社及旅館部份,由交通部觀光局處理(專線電話:0800-211-734)。
四、轉機部份,由交通部觀光局依個案處理。
五、留學部份:紅、橙燈號,由教育部依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規定辦理;黃色燈號(疫情第二、三級),依第13條規定辦理,至有關黃色警示燈號(疫情第四級),則依個案處理;另遊學部份:紅、橙燈號,依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之1規定辦理;黃色燈號(疫情第二、三級),依第8條規定辦理,至有關黃色警示燈號(疫情第四級),則依個案處理(專線電話:02-7736-5785、02-7736-5730)。 


文章出處:衛生署新聞 2009年5月06日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now_fod_list_no=10403&level_no=2&doc_no=71370



新型流感燈號及等級說明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疾病管制局 
http://www.cdc.gov.tw/ct.asp?xItem=23279&ctNode=2347&mp=1


國際傳染病疫情等級旨在提供國人出國目的地的傳染病風險,至旅遊行程變更與否,應依旅遊契約之約定。

國際傳染病疫情等級介紹
大規模流行 疫情有蔓延及擴大跡象 除必要防護措施外,建議暫緩非必要性旅遊
區域性流行 在某些地區,疫情有擴散之風險 出發前及返國後,均應加強必要防護措施
侷限性病例聚集 在部分地區風險相對增加 針對疫情發生區域提醒注意,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散發病例報告 在一般防治措施下,無立即性風險 留意疫情相關資訊,維持基本防護行為


因應H1N1新型流感疫情,有關國際「H1N1新型流感」增列燈號及等級,以方便國人掌握疫情資訊。 ( 更新 2009/5/7 )

第 一 級 未出現任何確定病例 台灣、日本、新加坡等
第 二 級 出現境外移入確定病例 香港、瑞士、奧地利、荷蘭、法國、以色列、丹麥、紐西蘭、哥斯大黎加、哥倫比亞、義大利、愛爾蘭、葡萄牙、瓜地馬拉、瑞典、波蘭
第 三 級 出現境外移入病例所引起之第二波感染 德國、英國、西班牙、薩爾瓦多、南韓
第 四 級 社區流行,但控制中 美國、加拿大
第 五 級 全國流行,但控制中
第 六 級 全國大流行,但失控 墨西哥

註一:社區流行係指發生第三波(含)以上之傳播
註二:國際傳染病疫情等級旨在提供國人出國目的地的傳染病風險,至旅遊行程變更與否,應依旅遊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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